政策指导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7-04-21 10:12:52  发布人:zkj  浏览量:11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和《教育部关于开展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的意见》(教职成〔2014〕9号)精神,落实《教育部2017年工作要点》(教政法〔2017〕4号)关于“启动第二批中国特色现代学徒制试点”的要求,现就做好2017年度现代学徒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遴选试点

  按照“自愿申报、省级推荐、部级评议”的程序遴选确定第二批现代学徒制试点单位。

  (一)自愿申报

  凡具有一定校企合作基础的地级市、规模以上企业、职业院校及行业均可自愿申报。第一批现代学徒制试点单位(含参与单位)原则上不参与本次申报。请申报单位登录教育部官网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主页(http://www.moe.edu.cn/s78/A07/)《高等职业教育创新发展行动计划(2015-2018年)》专题“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按照第二批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方案(附件1)要求,提交任务书(格式详见附件2)和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包括申请单位(含合作单位)基本情况、试点工作基础、试点任务、进度安排、配套政策、保障条件、预期成果及推广价值等。

  (二)省级推荐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以下统称各地)须利用管理平台对省内提出申请的地级市、企业、职业院校和行业进行遴选和推荐。每省份原则上推荐不超过15家。

  (三)部级评议

  我部将组织专家对各地推荐的申报单位进行评议,公布评议结果、确定试点单位。

  二、年度检查

  2016年备案的第一批现代学徒制试点的年检工作,按照“试点自检、省级检查、部级抽检”的程序进行。

  (一)试点自检

  试点单位对照备案的任务书,检查完成情况,撰写并上传自检报告(含校企合作协议)。自检报告应包括:目标和任务完成情况、主要建设成效、资金到位和执行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以及至下一年试点结束的工作计划等。

  (二)省级检查

  各地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督促参加第一批试点的地级市、企业、职业院校、相关行业做好自检,并通过管理平台审核相关单位的自检报告、提交省级年检报告。省级年检报告应包括:省内试点工作总体进展,省级部门对试点工作提供的组织保障、扶持政策、资金投入,以及典型案例、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至下一年试点结束的工作计划等。

  (三)部级抽检

  我部将组织专家随机抽查审核各地和试点单位报送的年检自检报告,视需要组织实地检查,对于工作不力或造成不良影响的,我部将暂停或中止试点。

  三、专家推荐

  为加强试点工作指导,我部组建现代学徒制工作专家指导委员会和专家库。各地可遴选推荐熟悉职业教育、具有较高专业素质和理论水平、熟悉企业生产管理流程、年龄不超过65周岁的行业企业专家和职业教育专家作为专委会委员人选(每省份限1人)和入库专家人选(每省份不超过5人)。

  四、工作要求

  (一)账号管理。管理平台登录账号实行分级管理。全国性行业组织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平台登录账号由我部指定联系人管理,地级市、企业、区域行业组织及职业院校等试点单位管理平台登录账号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管理。

  (二)网络填报。请各地按照通知要求,于2017年5月31日前登录管理平台完成第二批试点单位推荐工作;于2017年6月30日前登录管理平台完成第一批试点单位年检工作。

  (三)材料报送。请有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第二批试点推荐单位的任务书与实施方案(一式两份)和专委会委员人选与入库专家人选推荐表(格式详见附件3,一式两份),于2017年6月16日前以公函形式报送至我部,推荐表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将第一批现代学徒制试点省级年检报告(含所属试点单位自检报告)于2017年7月14日前以公函形式报送我部。全国性行业组织的年检报告以公函形式直接报送我部(职成司)。

  五、联系方式

  教育部职成司联系人:张启明 任占营

  电话/传真:010-66096232

  管理平台技术支持联系人:王辉

  电话:15016674601

  电子邮箱:sfgz@moe.edu.cn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大木仓胡同35号(邮编:100816)

  附件:

  1. 第二批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方案

  2. 教育部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任务书

  3. 现代学徒制工作专家指导委员会成员、入库专家推荐表

  教育部办公厅

  2017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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